司法界資歷 / qualifications
曾任法官14年,於民國104年9月起轉任律師。於擔任法官期間,甫分發即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擔任助理法官,處理民、刑事業務,嗣後先後服務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任職刑事庭、民事庭、家事庭法官,一、二審歷練及刑、民、家事之審判經驗完整。
鄭光婷律師於擔任法官期間,具有10年之刑事審判資歷,刑事交互詰問程序嫻熟,曾處理各類刑事案件,諸如影藝人士陳OO之子之校園簽賭案、文山溫泉落石致死案、軍情局軍官涉貪案、影藝人士潘OO經紀糾紛案、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被控告誹謗案件、跨國保險金詐害案、OO科技公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,及多起工程弊案等。
鄭光婷律師於101年6月家事事件法修正公布後,在新制尚未經大多數律師熟悉前,即擔任家事庭法官,辦理家事審判案件,處理大量婚姻、監護權、監護宣告、保護令、繼承爭訟等各項案件,承辦諸如知名主播之子女監護權糾紛案件,於現今家事領域中,乃少見具有家事審判經驗之家事律師。
鄭光婷律師於擔任法官期間,對當事人意見耐心傾聽,問案風格懇切,曾於94年間經司法院評定為辦案績效優良法官,並於104年4月經台北律師公會推薦為遷調高等法院或一審法院庭長之人選。